
在湖南长沙,六位阿姨组团报名参加了一个去拉萨的旅行团,每人支付了3000元。就在出发前,梁阿姨注意到西藏地区疫情有了新的病例,她赶紧联系旅行社询问是否会因此取消行程。旅行社告诉她,疫情并不会影响他们的行程,而且旅行社已经为他们购买了保险,没什么好担心的。可是没想到,火车刚刚启动不久,他们就收到了旅行社的通知,行程被取消了。六位阿姨很生气,她们认为火车票的费用应该由旅行社来承担。
展开剩余62%然而,阿姨们依然不同意,甚至联系了媒体进行调解。最后,旅行社稍作让步,表示可以承担2000元的火车票损失。但阿姨们仍然坚持不满,坚称当初工作人员承诺了全额退款和购买保险。 针对这一点,旅行社工作人员解释说,全额退款的前提是疫情提前发生并且旅行尚未开始,但由于是临时接到的通知,因此属于不可抗力。而且,旅行社为他们购买的保险并不是针对退款的,而是针对隔离的。 从双方的陈述来看,旅行社所提出的解决方案似乎也在情理之中。毕竟在当前的形势下,旅行社的经营压力不小,他们也不希望发生类似的突发状况。然而,既然临时接到通知,许多安排的改变确实无法避免。 根据《民法典》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,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,不承担民事责任。不可抗力指的是那些无法预见、无法避免且无法克服的客观情况。疫情的出现并不是旅行社可以预测或控制的,因此,在这种突发情况下,旅行社无法按原计划提供服务。 同时,《民法典》第五百九十条规定,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无法履行合同的,应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,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,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。并且,在这种情况下,应该及时通知对方,并尽量减少对方可能遭受的损失。若旅行社能提供证据证明他们确实是在出发后才接到的取消通知,那么这一点就应考虑为不可抗力因素。如果旅行社已经为出行产生了费用,或顾客产生了差旅费用,那么这些费用也应由各自承担。而至于之前支付的费用,确实需要退回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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